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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問學法丨《信訪工作條例》十問十答
2022-09-19

 

《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5月實施,為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依據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國家信訪局《信訪工作條例輔導讀本》,以問答形式,聚焦講清楚規定“是什么”“為什么這么規定”“怎樣落實規定”,為學好用好《條例》提供指引,進一步推動信訪工作的系統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一、條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條例》共6章50條,分為總則、信訪工作體制、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監督和追責、附則,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總則一章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信訪工作體制一章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第三、四章明確信訪事項處理程序,吸收網上信訪、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等改革成果,進一步優化信訪事項處理程序。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監督和追責一章構建起包括監督責任、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監督體系。

二、《條例》明確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條例》第2條規定了適用范圍,與《信訪條例》相比,《條例》的適用主體從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擴展到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實現了整個信訪工作領域的全覆蓋。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

三、組織開展信訪工作主要原則是什么?

《條例》第5條規定了對信訪工作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性和實用性的五項原則: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明確這一原則,是堅決維護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信訪工作領域的具體落實,是信訪工作政治性的鮮明體現,是確保信訪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明確這一原則是信訪工作人民性的鮮明體現。三是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體現了信訪工作責任的全覆蓋,對于信訪事項涉及的所有主體,從機關、單位,到信訪人,都須依法提出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四是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明確這一原則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包含依法規范信訪工作、依法按政策處理信訪問題、依法維護信訪秩序等三方面要求。五是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這一原則包含三個方面要求,即:更加注重矛盾的源頭預防、更加突出及時就地的要求、更多采取多元化解措施,對信訪矛盾做到抓早、抓小、抓初、抓苗頭。

四、《條例》對信訪工作體制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第7條對新時代信訪工作體制機制和格局作出了新的界定,即“五位一體”: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其中,黨委統一領導處于核心地位,是構建新時代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的根本保證;政府組織落實主要是牽頭組織各方力量貫徹落實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是加強黨對信訪工作領導的重要抓手;信訪部門推動承上啟下、協調左右、督促檢查、推動落實的地位;各方齊抓共管主要是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形成化解矛盾合力。

五、《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如何規定?

《條例》第19條、26條規定了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一是真實性要求。體現在《條例》第19條第2款。“客觀真實”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信訪工作領域的體現。二是完整性要求。《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必須載明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等內容。三是禁止性要求。《條例》第26條規定了信訪人“六個不得”行為,也就是說,信訪人應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四是對以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特殊要求。《條例》第20條規定,在走訪層級上,信訪人原則上應逐級上訪;在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信訪事項的走訪上,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級別和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在走訪人數上,多人走訪的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條例》規定了信訪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條例》第47條規定了信訪人擾亂信訪工作秩序、誣告陷害等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對該條款的理解,從以下三方面:一是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的情形及實施主體。信訪人違反《條例》第20條、26條規定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二是滋事擾序、纏訪鬧訪的責任。這是對《條例》26條明確規定“六個不得”行為的概括,具體適用的情況、法律依據以及處罰措施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三是誣告陷害的責任。這是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真實客觀”的要求,若信訪人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經濟處罰或其他責任追究的,可能會面臨黨紀、政紀處理及治安管理處罰、誣告陷害罪,具體適用的情況、法律依據以及處罰措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七、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報告制度如何操作?

《條例》第25條規定了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報告范圍、報告程序、報送責任制:

一是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報告范圍主要包括:(1)涉信訪的群體傷亡事件;(2)已經或有可能引發群眾信訪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職工傷亡事故、公共場所傷亡事故等重大惡性事故;(3)已經或有可能引發群眾信訪的對生活、生產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災害疫情;(4)已經或有可能引發群眾信訪的情節惡劣、影響重大的嚴重犯罪案件;(5)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會安定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6)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

二是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報告程序應包括接收、傳遞、處理、報送、跟蹤等各個環節。總體上有以下制度性要求:(1)嚴格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報送的時限。發生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情況,要在積極有效協調處置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或相關主管部門、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同時,接到有關核實情況、報送信息的通知后,要立即響應、迅速處置、及時反饋。(2)明確報告方式和主要內容。以書面報告為主,情況緊急的,可立即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再書面報告;撰寫清楚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數及原因、影響與危害程度,事件當事人基本情況,當地處置情況等內容。(3)跟蹤、續報制度。應跟蹤事件或情況的發展變化,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等。(4)規范報送審核簽發程序。報送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必須經過核實,要真實準確,須經本機關、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應報請主要領導簽發,確保上報信息真實有效。

三是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報送責任制。(1)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各級機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報送工作第一責任人。(2)檢查、考核制。各級機關、單位要對下級單位不定期進行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的檢查。(3)責任追究制。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緩報、漏報、誤報、瞞報緊急信訪信息的單位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實的單位要限期整改。

八、《條例》對信訪事項辦理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處理信訪事項的“三到位一處理”要求。據《條例》第27條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做到:要求信訪工作必須處理好維權和維穩的關系,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要求信訪工作必須堅持科學方法,善于發揮黨的群眾工作優勢,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多方幫扶救助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二是處理信訪事項應堅持一般性要求。即按照《條例》第18條、28條、46條規定,應踐行恪盡職守、暢通信訪渠道、訴訪分離原則、回避制度、不得打擊報復等規定。

九、信訪事項辦理的程序如何規定?

《條例》吸收了訴訟分離、依法分類處理等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大口進入、分類處理”的原則,將信訪事項區分為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導入相應途徑處理。其中:建議意見類事項在《條例》第29條規定了辦理程序、表彰獎勵、人民建議征集制度;檢舉控告類事項在《條例》第30、46條規定了辦理程序、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報送制度、保密制度及責任追究;申訴求決類事項在《條例》第31、32、33條規定了辦理程序、信訪處理意見書、復查復核等。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辦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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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條例》構建了怎樣的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對違反規定的情形如何進行責任追究?

(一)信訪工作監督體系。《條例》第38條至47條共10個條款規定了包括監督責任、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在內的監督體系。一是強化信訪工作督查,規定黨委和政府組織專項督查,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信訪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二是強化信訪工作考核,規定黨委和政府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注重考核結果運用。三是強化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三項建議”的職責,建立信訪情況報告制度,做好與巡視巡查工作、干部監督工作的銜接等。

(二)責任追究。《條例》對涉及信訪事項發生、提出、受理辦理和督辦的所有主體,都作出了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機關、單位,規定引發問題責任、登記轉送交辦責任、受理問題責任、處理問題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違反責任的機關、單位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責任追究的方式強調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包括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治安管理處罰乃至刑事責任,實現了與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有序銜接。其中,“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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